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决心,将为依法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督察纪律和责任、衔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附则,共八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督察体制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同时,规定设区市及以下党委、政府不得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延伸督察内容
除严格落实中央规定的督察内容以外,还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等政策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等纳入督察范畴,狠抓整改、政策、责任落实,确保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
突出精准督察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类型主要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对各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专项督察;强化日常巡查督导,组织开展驻区督察。
强化结果运用
督察结果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督察发现的问题,同步移交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压紧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合力、共同推进整改的工作局面。
严格督察纪律
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将全面从严治党贯穿督察工作始终,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等各项制度,着力在督察实践中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排头兵。
原标题:山东省以党内法规形式公开发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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