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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吉林、甘肃 环保举报奖励多少?

分类:行业热点 > 国内资讯    发布时间:2020年8月21日 9:04    作者:    文章来源:环保在线整理

  2020年7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共接到环保举报40293件,环比下降3.4%,同比下降20.7%。大气污染举报占举报总量的58.4%,其次为噪声污染举报,占53.8%,水污染、固废污染、生态破坏和辐射污染举报分别占15.0%、9.4%、2.7%和0.8%。
 
  从各地区不同渠道举报数量看,辽宁、重庆、广东等地举报总量居前,辽宁、重庆、上海等地电话举报占比较高,广东、陕西、浙江等地微信举报占比较高。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是公民履行监督职责的直接渠道,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着重解决民众关心问题的依据所在。我国为了激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积极性,发布了《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据生态环境部统计,已有12个省级和133个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实施了举报奖励制度。2019年,各地举报奖励预算总额达1282万元。那么,在特定的省市,有哪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写进了法规中呢?
 
  北京——《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权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天津——《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
 
  从5月30日起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开展危险废物企业排查。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托现有有奖举报制度,最高奖励20万元,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形成社会舆论高压态势。
 
  河北——《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万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规定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吨(含)以上三吨(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含)以上的;
 
  3、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含)以上的;
 
  4、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吉林——《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经监管职责部门调查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金额1%-3%的奖励;作出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强制的,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奖励;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给予举报人2000-10000元奖励;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甘肃——《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举报第五条属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奖励金额500元;举报第五条属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奖励金额5000元;举报第五条属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10000元;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且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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