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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修订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生活垃圾重新分类 未分类投放最高罚50万!

分类:行业热点 > 国内资讯    发布时间:2020年9月30日 9:02    作者:中国环联公众号    文章来源:中国环联公众号


















如何更科学地推行垃圾分类?9月28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拟订《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八章57条,提出将生活垃圾的分类修改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增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提出限制过度包装、快递外卖包装物减量,旅游、住宿、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等;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最高罚款从条例规定的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新规:调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建议:全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增加激励措施

“这是什么垃圾?”关于垃圾分类,各地标准不一。为提高分类便利化水平,修订草案根据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将生活垃圾的类别修改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是指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在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多地市建议不要具体规定各类垃圾的范围,为各地因地制宜调整各类垃圾的范围留有余地,修订草案对此也做出修改,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修订草案还提出禁止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细化分类处置要求。其中,明确禁止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并强调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明确四类生活垃圾的处置要求和规范;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

审议中,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建议:“全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此外,近几年的执法检查发现,条例和各地的实际举措都缺乏鼓励居民分类、便利居民分类、让居民在分类中有获得感方面的措施,居民垃圾分类投放意识不强。为此,省人大环资委建议增加鼓励居民分类投放的激励措施。
新规:限制过度包装,推广无纸化办公
建议:将“限塑令”纳入源头减量举措

对比条例,修订草案专门增设“源头减量”一章,提出增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并明确具体措施。

如何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修订草案明确,要限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推行净菜上市;促进快递、外卖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旅游、住宿、餐饮等行业应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等。

修订草案还要求,将源头减量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第一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规定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源头减量义务。

“塑料污染已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值得重视的环境问题之一。我国从2007年提出‘限塑令’,今年国家、省分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审议中,省人大环资委建议,应将“限塑令”纳入源头减量相关举措中,增加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条款。
新规: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最高罚款50万
建议:明确罚则避免垃圾围城,从重处罚高空扔垃圾

记者留意到,强化执法监管力度,加大违法行为处罚。

其中,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修订草案根据固废法提高对单位的罚款幅度,由《条例》规定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在固废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对个人罚款的幅度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对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根据固废法将罚款幅度由《条例》规定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提高到“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修订草案还对违反清扫义务的行为新设处罚,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域清扫义务的,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罚款最高也达五十万元。

审议中,省人大环资委还提出,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可能造成“垃圾围城”,为此,建议保留条例中关于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法律责任,明确罚则。

鉴于高空抛掷生活垃圾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危害大,省人大环资委建议,加强与民法典的衔接,增加“从建筑物中抛掷生活垃圾的,从重处罚”的内容。

来源 | 金羊网
作者 | 张璐瑶
校对 | 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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