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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郑州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

分类:行业热点 > 国内资讯    发布时间:2021年9月6日 15:45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

郑州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74976934U

  法定代表人:吴大雪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建设路宴曲段北侧(西雅图工业园A4座)

  郑州原子高科医药有限公司辐射环境违法一案,我部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辐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你公司核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国环辐证[00442])。我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部分工作日单日淋洗放射性药品锝-99m的日等效操作量超出《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准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存在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的行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例行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你单位的生产记录、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向我部及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整改报告。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部委托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公司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部及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我部将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2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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