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清道夫的日常工作是“泼洒、扫除、平垫、疏浚沟渠、拉运秽土秽水,其他关于道路之事”,工作区域主要是街道和沟渠,初以“各区地面广狭不同”酌量分配,后来分布更趋合理,“视区域之繁简,而定人数之多寡”。民国以后,京师警察厅基本沿袭了清末的清洁制度。30年代的清洁制度对清道夫的工作规定进一步细化,如“各班所管区域之土路及便道,应按时扫除,平垫泼洒”,“清道夫役扫集之垃圾,应运至指定地点,能焚化者,用秽炉焚化之,不易燃烧者,运送秽土代运场”,“泼洒石碴马路,应保持湿润,不得过湿或过干”,等等。
城市空间的清洁状况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一旦有了成绩,民众皆有目共睹,市政机构以此为卫生工作的重点,不仅是顺应民意的行为,也是政治上意图进取的一种姿态。以1929年北平市卫生局厉行清洁工作为例,新成立的卫生行政机构雄心勃勃,希望一扫旧军阀时代的习气,以雷厉风行的清洁工作,树立新政府的权威。根据当时制定的《厉行全市清洁办法》的要求,卫生局所属的清道队每日上午7至11时在主要街道工作,完成其本职工作;午后1时以后,则分配至各胡同,与公益夫役一同工作;对胡同的打扫按照逐日分配巷数的办法,限期十四日内将各巷秽土扫净;并要求各段清道队长严厉督饬。从当时的工作进度来看,全市各街巷的清理约完成半数,其余正在进行中。从办法来看,不可谓不严格,从报告来看,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半个多月后此项特别工作即已消停,这是由于“卫生局清洁经费一再核减,夫役亦因之减少,本市街巷繁多,分布难周”,只能令各区署警察督饬公益夫役勤奋工作以保清洁。
清道夫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秋冬季每日工作9小时,春夏季每日工作达11小时。而且随着城市的发展,清道夫负责清扫的面积不断扩大,但配置的人数不增反减。1912年至1913年初,按照清道规则安排1495人清扫36万平方米的区域,至1930年为1210人清扫72.5万平方米,1939年至1941年为2021人清扫240万平方米。因此清道夫“终日非常劳碌,薪饷甚微”,根据京师警察厅发放的清道经费,“每人每月六元,扣留伙食只剩一点”,如此微薄的薪水还由于财政困难经常无法按时发放,导致有的清道夫因贫自杀。市政机构时有欠薪行为,使得清道夫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加之清道夫多来自贫民,“智识简单,只求能敷衍过去”,因此清道夫很难严格遵照制度的要求执行清洁工作,相比起政府的极力鼓动和宣传,实际的清道效果要大打折扣。
市政机构也认识到“清洁之能否实行,要以督查之疏密为断”。京师警察厅订立了专门的制度对清道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清末制定的《清道执行细则》中,对前述的行为均严行禁止,违者“即行斥革”,不可谓不严厉。但在同一份规则中,对“与车马或路人冲撞而不避让反肆口骂詈者”,“以污秽水土垫泼道路者”,仅要求巡官长警严重干涉,违抗不遵者带区罚办,这一条又相对和缓。责罚不一,无形中影响了法规施行的效力。民初京师警察厅对清道夫的严加督饬,也仅在时疫流行时得到较多贯彻,如编卫生队每日四出巡查督饬清道夫工作。1934年卫生机关制定的《北平市卫生处清道班暂行规则》明确规定:不得“以污秽水土洒垫道路、任意将秽土倾倒于未经指定之处所”,违反者可致斥革、降级、减饷、罚金、记过。虽然惩罚办法较之前多样化了,但相应的处罚权力下放给了清道班班长及班目,且未明确具体处罚的办法,加大了施行和监督的难度。
虽然清洁城市的行动效果不如市政设计者和卫生倡导者所预期,但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和具体实践,卫生知识贯穿至市民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扩大和深化了对市民行为和观念的影响。
民国北京的垃圾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