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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北京民国时期垃圾怎么处理的?

分类:行业热点 > 国内资讯    发布时间:2022年6月13日 22:16    作者:中国环联公众号    文章来源:中国环联公众号

随着公共卫生知识引入城市并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秽物中存在的微小病菌,以及丛集的蚊蝇是各种传染病的源头。市政机构对此也有明确的认识,主张“卫生以清洁为第一要义”,“卫生之道,清洁为先”。知识分子与市政机构逐渐形成了共识:既要为垃圾寻求适当和卫生的处理方式,还要约束普通民众对垃圾处理不当的行为,使城市空间归于清洁和卫生。这一共识为行政权力的介入提供了有力的理由。
在具体的卫生工作中,市政机构以清洁为重点,约束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行为,同时配置清理垃圾的人员,并对其采取切实和有效的管理措施!



早期处理措施

 

由于普通民众在城市中游走不定、难于控制,知识分子和市政机构认为“对于人民应劝惩并施,则事半功倍,收效自易”。因此多采取教育加管理的措施,教育市民通常采用布告的形式,粘贴于大街小巷,或发布于报刊。官方的布告对民众循循善诱,晓以卫生之理,并尽量选择民众易于接受的语言和文体。1905年,北京外城巡捕西分局禁止住户乱倒垃圾的布告,就已采用白话语体。


居民住所内的垃圾不能再随便倒在路上,而是被要求定点放置在市政机构所安设的容器里,有专人及时出清,或是定时上门扫除。1905年内、外城巡警总厅就备有土车上门传唤收取垃圾。1929年卫生局成立后,仍沿用土车办法,同时在重要的街巷设有垃圾桶,并竖牌指定倾倒秽土的地点。由于秽土场垃圾积存年久,数量巨大,北平市卫生局成立后就计划添置焚秽炉。30年代以后,经过试验,小型的桶式焚秽炉因“易于移动,造价较廉,每小时可焚秽七十余斤”,先行制造十余具分配各秽土场使用。


生活在城市中的民众有责任维护城市的卫生,为此市政机构制定了相关的法规,规定破坏城市卫生者必须接受惩罚,清末至民国以来几次颁布的《违警罚法》中均有关于卫生的条例,规定渐趋细致。如1936年的《违警罚法》中,“于人烟稠密之处开设粪厂者”及“于人烟稠密之处,晒晾或煎熬一切发生秽气之物品不听禁止者”要处十五日以下之拘留,或十五元以下之罚金;“装置粪土秽物经过街道不加覆盖或任意停留者”,“以秽物或禽兽骸骨投入人家者”及“于道路或公共处所便溺者”处五元以下之罚金。



民国的北京城


管理机构初现

 

为了更有效地清除城市中的垃圾,在规范普通民众的行为之外,必须设置专人处理垃圾,由此有了清道夫之设。清道夫古已有之,但近代北京的清道夫,起于警察事业。1902年,工巡总局成立,以代替庚子事变后负责京城治安的临时机构协巡局,工巡总局仿效上海租界的行政体制,由警察率领夫役扫除街道,并进行街道的维护。1910年,内、外城巡警总厅在8个区分别设清道队,1913年京师警察厅在7个区署分别设清道所,并同时在警卫军中设立卫生兵队,专司清洁道路,洒水事宜。1928年,北平特别市卫生局成立以后,清道夫才归属专门的卫生行政机构管理。市政机构所属的清道夫负责马路和大街的清扫,胡同的清洁工作则主要归公益夫役,由各家各户缴纳“公益捐”雇用。“公益捐”原由各街道和坊间的自发组织负责收取,民国以后警察更多地介入社会公共事务后,居民也就逐渐将管理的权力交给警察,由警察负责督饬公益夫役的工作。1928年这项工作又回归各自治坊公所接办,但鉴于“散漫指挥,阅时数载,成绩毫无”,自1934年7月以后移归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因此公益夫役虽名“公益”,实质仍是官办。



民国北京的清道夫



清道夫专人从事

清末清道夫的日常工作是“泼洒、扫除、平垫、疏浚沟渠、拉运秽土秽水,其他关于道路之事”,工作区域主要是街道和沟渠,初以“各区地面广狭不同”酌量分配,后来分布更趋合理,“视区域之繁简,而定人数之多寡”。民国以后,京师警察厅基本沿袭了清末的清洁制度。30年代的清洁制度对清道夫的工作规定进一步细化,如“各班所管区域之土路及便道,应按时扫除,平垫泼洒”,“清道夫役扫集之垃圾,应运至指定地点,能焚化者,用秽炉焚化之,不易燃烧者,运送秽土代运场”,“泼洒石碴马路,应保持湿润,不得过湿或过干”,等等。


城市空间的清洁状况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一旦有了成绩,民众皆有目共睹,市政机构以此为卫生工作的重点,不仅是顺应民意的行为,也是政治上意图进取的一种姿态。以1929年北平市卫生局厉行清洁工作为例,新成立的卫生行政机构雄心勃勃,希望一扫旧军阀时代的习气,以雷厉风行的清洁工作,树立新政府的权威。根据当时制定的《厉行全市清洁办法》的要求,卫生局所属的清道队每日上午7至11时在主要街道工作,完成其本职工作;午后1时以后,则分配至各胡同,与公益夫役一同工作;对胡同的打扫按照逐日分配巷数的办法,限期十四日内将各巷秽土扫净;并要求各段清道队长严厉督饬。从当时的工作进度来看,全市各街巷的清理约完成半数,其余正在进行中。从办法来看,不可谓不严格,从报告来看,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半个多月后此项特别工作即已消停,这是由于“卫生局清洁经费一再核减,夫役亦因之减少,本市街巷繁多,分布难周”,只能令各区署警察督饬公益夫役勤奋工作以保清洁。


清道夫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秋冬季每日工作9小时,春夏季每日工作达11小时。而且随着城市的发展,清道夫负责清扫的面积不断扩大,但配置的人数不增反减。1912年至1913年初,按照清道规则安排1495人清扫36万平方米的区域,至1930年为1210人清扫72.5万平方米,1939年至1941年为2021人清扫240万平方米。因此清道夫“终日非常劳碌,薪饷甚微”,根据京师警察厅发放的清道经费,“每人每月六元,扣留伙食只剩一点”,如此微薄的薪水还由于财政困难经常无法按时发放,导致有的清道夫因贫自杀。市政机构时有欠薪行为,使得清道夫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加之清道夫多来自贫民,“智识简单,只求能敷衍过去”,因此清道夫很难严格遵照制度的要求执行清洁工作,相比起政府的极力鼓动和宣传,实际的清道效果要大打折扣。


市政机构也认识到“清洁之能否实行,要以督查之疏密为断”。京师警察厅订立了专门的制度对清道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清末制定的《清道执行细则》中,对前述的行为均严行禁止,违者“即行斥革”,不可谓不严厉。但在同一份规则中,对“与车马或路人冲撞而不避让反肆口骂詈者”,“以污秽水土垫泼道路者”,仅要求巡官长警严重干涉,违抗不遵者带区罚办,这一条又相对和缓。责罚不一,无形中影响了法规施行的效力。民初京师警察厅对清道夫的严加督饬,也仅在时疫流行时得到较多贯彻,如编卫生队每日四出巡查督饬清道夫工作。1934年卫生机关制定的《北平市卫生处清道班暂行规则》明确规定:不得“以污秽水土洒垫道路、任意将秽土倾倒于未经指定之处所”,违反者可致斥革、降级、减饷、罚金、记过。虽然惩罚办法较之前多样化了,但相应的处罚权力下放给了清道班班长及班目,且未明确具体处罚的办法,加大了施行和监督的难度。


虽然清洁城市的行动效果不如市政设计者和卫生倡导者所预期,但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和具体实践,卫生知识贯穿至市民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扩大和深化了对市民行为和观念的影响。


民国北京的垃圾场
来源 | 各界杂志2019年第10期
者 | 何江丽
编辑 | 匡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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