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7日,九江市政府网发布《九江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在此之前,柴桑区政府网站分别于2017年11月22日(原文链接)和2018年7月31日(原文链接)发布两次《九江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此第三次公示更改建设地址E115º42.48'、N29º45.06'到新位置E115º44'10''、N29º47'0''(赤湖工业园通江西大道以南,赤湖大道以西),两个位置直线距离大约4.4公里。
此前第二次公示更改建设单位“九江市城管执法局”为“光大环保能源(九江)有限公司”,日焚烧量由1500吨增加50%至2250吨,投资额由8.79亿元增加18.4%至10.406亿元。
第三次发布“环评公参第一次公示”
垃圾焚烧厂原选址和新址位置图
原选址和新址对应饮用水保护区图中的概位
新址与敏感目标大约距离
赤湖不仅是饮用水水域准保护区,也是生态保护红线区。从位置图来看,垃圾焚烧厂处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和长江饮用水一级保护区之间,就像一个楔子打入保护区之间地带。
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8]2166号)规定项目选址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远离”应该怎么界定距离,需要环保专家权威解释。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与垃圾焚烧厂选址相关的法规和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规定“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垃圾和炉渣飞灰运输线路也必须受严格规定和监管。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三、准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垃圾焚烧厂列为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17年11月25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规定,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在赤湖之滨建垃圾焚烧厂,需要充分论证和科学评估。
环评公参公示的本意就是让公众广泛参与发表意见,召开选址听证会听取环保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和附近居民代表的意见才是更好的方式。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及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这项工作关系十三亿多人生活环境改善,关系垃圾能不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习总书记教诲犹言在耳。
我们衷心地希望在解决垃圾问题的同时不要产生新的污染和环境健康风险,也不要造成政府财政负担。这将考验九江市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智慧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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