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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修订

分类:行业热点 > 国内资讯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12:20    作者:严亮    文章来源:环卫科技网

近日,市住建局发布公告,征求对《关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市民可于本月23日前向市住建局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心反馈意见和建议。

据介绍,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在2015年12月联合印发的《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临近届满。根据《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为确保对《管理办法》进行科学评估,进一步提高管理的实效性,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

据了解,《管理办法》规定市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非居民户”)以及居民(含村民及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管理办法》也规范了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类别、标准及方法,规定居民用户实行以每月实际用水量计收的办法,即垃圾处理费=实际用水量×吨水垃圾产生系数×吨垃圾处理费标准÷1000。对每月用水量低于1吨的居民用户,不收取垃圾处理费;非居民用户按“水消费量系数法”以实际用水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农贸市场、废品回收、造纸厂等企业,以及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测算其实际垃圾量后,与市住建和区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按每吨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征收。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环卫部门按下列要求提供服务,针对蓬江、江海、新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居民户以及非居民户,其小区(大厦)、单位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垃圾收集工作由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单位负责,并负责将收集的垃圾运至附近的垃圾中转站或运至环卫部门共同确定的收集点,垃圾运输到集中处理场由环卫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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