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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无证运输建筑垃圾最高罚10万元

分类:行业热点 > 国内资讯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9:15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固废网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日通过关于批准《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决定,该法规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法规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运输企业或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随着福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通过立法来加强对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已成为改善提升福州市生态环境质量的刚需。《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管理体制,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条件和程序,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制度,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退出机制。

  按照法规,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具备有自有运输车辆、有专用停车场所、10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等7个条件。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建筑垃圾管理不能只堵不疏,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是重要的疏导渠道。法规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政府按照就近消纳、便于综合利用的原则统一设置,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针对小区居民装修倾倒建筑垃圾的问题,法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小区物业企业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临时堆放点应当围蔽,并设专人管理。

  法规还明确,建筑垃圾离场要净车、要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不能泄漏和遗洒,不能乱卸放,否则都要予以相应罚款,有的违法行为还将影响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运输准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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